台灣明尼蘇達礦業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向臺端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明確告知臺端下列事項:
一、 非公務機關名稱:台灣明尼蘇達礦業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 蒐集之目的:產品樣品或材料申請處理使用所需、業務或技術人員協助作業處理人員、3M產品推廣宣傳、客戶管理與服務、行銷、市場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範圍內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三、 個人資料之類別:姓名、通訊方式、公司資訊、產品類別以及其他詳如申請表單之內容,並以本公司與客戶往來之相關業務或服務及自客戶或第三人處理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四、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期間: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所定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活動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二)地區:「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三)對象:本公司(含受本公司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依法有權機關、客戶所同意之對象。
(四)方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五、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就本公司保有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公司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臺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本公司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臺端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
(四)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公司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 臺端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向
(1)本公司客服0800-212-171詢問
(2)本行網站www.3m.com.tw查詢。
七、 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臺端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公司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臺端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
提醒您,您所提供的資訊可能會經由美國的網站伺服器系統傳輸與保存。